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獎勵我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取得優(yōu)異成績的個人和集體,不斷推進教學研究和課程改革,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(yǎng)質量,根據國務院《教學成果獎勵條例》和《江蘇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》的有關要求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
第二條 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(guī)律,具有獨創(chuàng)性、新穎性、實用性,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,以及對實現(xiàn)人才培養(yǎng)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等。主要內容包括:
(一)在轉變教育觀念、調整專業(yè)結構、優(yōu)化課程體系、更新教學內容、改進教學方法、改革人才培養(yǎng)模式、全面推進素質教育、促進學生創(chuàng)新能力和綜合素質的發(fā)展、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等方面形成的成果。
(二)在推進教學管理改革與創(chuàng)新,加強專業(yè)(課程)建設、師資隊伍建設、實訓基地建設、產學研結合、優(yōu)質資源共享、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形成的成果。
第三條 教學成果的主要形式有:實施方案、研究報告、教學課件,已正式出版或發(fā)表的教材、論文、論著等。
?
第三章 評選條件
第四條 教學成果獎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應當在理論和實踐上有所創(chuàng)新和突破,符合職業(yè)教育辦學規(guī)律和高技能人才培養(yǎng)規(guī)律,對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,實現(xiàn)人才培養(yǎng)目標產生重要影響。
(二)應當具有較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,經過校內一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(實踐檢驗的起始時間,應從正式實施或正式試行教育教學方案的時間開始計算,不含研討、論證及制定方案的時間),并取得明顯實效。
(三)應當具有較好的示范性和推廣價值,在同類學校之間產生積極影響,并被同類學校借鑒或在一定的范圍內推廣。
第五條 教學成果可以個人或集體(課題組)的名義申報。集體(課題組)申報的成果完成人不超過5人。成果完成人應在成果的方案設計、論證、研究和實施的全過程中做出主要貢獻。
第四章 申報及評審程序
第六條 教學成果獎的推薦、評審和獎勵,實行科學、客觀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。
第七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為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機構,負責校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,教務處負責學校教學成果獎的申報組織工作。
第八條 凡與外單位合作的教學成果,我校研究人員必須是主持人或第一作者。
第九條 各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校級教學成果項目的申報,并填寫《江蘇省無錫交通高等職業(yè)技術學校教學成果獎申報表》,所有項目均需由部門推薦。
第十條 教務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,將符合規(guī)定條件的教學成果提交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評審。教學工作委員會按照規(guī)定組織評審,并將評審結果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。
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后的校級教學成果獎經公示無異議后公布。公示期一般為一周
第十二條 學校在校級教學成果獎評選的基礎上,擇優(yōu)推薦參加無錫市、江蘇聯(lián)合職業(yè)技術學院及各行業(yè)、各級學會教學成果獎的評選。
第五章 獎勵及待遇
第十三條 江蘇省無錫交通高等職業(yè)技術學校教學成果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次,設一等獎、二等獎和三等獎若干項。
第十四條 學校授予獲獎教學成果主要完成人證書和獎金。同一成果同時獲得市級以上教學成果獎時,學校獎金以最高級別計算,不重復給予。教學成果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,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。
第十五條 獎勵標準
(一)校級教學成果一、二、三等獎分別為1000元、500元、300元。
(二)獲得市級以上教學成果獎的項目,如果上級部門有獎金的,以上級獎勵金額為準;如果上級部門沒有獎金,學校給予一定的獎勵。
市級教學成果一、二、三等獎獎勵金額分別為5000元、3000元、1000元;
省級教學成果一、二、三等獎獎勵金額分別為20000元、10000元、5000元;
國家級教學成果一、二、三等獎獎勵金額分別為50000元、30000元、10000元。
(三)特等獎獎勵在一等獎獎勵的基礎上上浮20%。
(四)江蘇聯(lián)合職業(yè)技術學院、各類行業(yè)、學會的教學成果獎按市級標準發(fā)放獎勵。
第十六條 教學成果獎獲獎情況,作為教師年度考核、職務評聘的一項重要依據。
第十七條 已經被上級有關部門獎勵的、并獲得一、二、三等獎的教學成果,不再參加學校的教學成果評選。
第十八條 因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而獲得校級教學成果獎的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即取消獲獎資格,收回證書和獎金。????
第十九條 所有獲獎人員,除國家有規(guī)定可以免稅的以外,其獲獎后個人收入調節(jié)稅自理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條 ??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。
?
附件:

